出国百科

阿尔及利亚最新劳动法介绍

发布日期:2025-03-01

img

img

阿尔及利亚位于非洲西北部,是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2019年,阿尔及利亚经历政权更替,迈入建设“新阿尔及利亚”时期。当前,阿尔及利亚社会安全形势基本稳定,虽然少数地区恐怖袭击风险依然存在,但国家安保和反恐力度较大,社会治安状况可控,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正常。

中资企业在阿尔及利亚开展投资合作,一是要了解当地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随时关注相关部门的政策,按照当地法律规定和办事流程开展业务,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要做好风险评估,包括政治风险、安全风险、资金风险等,对于合作单位的资信能力、项目可能遇到的困难等要有充分了解,不要盲目开展合作。三是要加强管理, 包括工程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保证在阿尔及利亚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安全。 四是在发展建筑工程承包的同时,拓宽更多业务领域,逐步加大对阿尔及利亚投资,探 索属地化经营模式,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进行创新。

本文整合阿尔及利亚1990年《劳动法》及历次修订内容(截至2022年7月20日第22-16号法律对劳动法的修订),供出海阿尔及利亚的中资企业相关人员参考。

 

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经修订和补充

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于1990年4月25日发布在第17期官方公报) 

共和国总统,

鉴于《宪法》,尤其是其第52、53、54、113、115和117条,

鉴于1966年6月8日第66-156号法令即《刑法典》,

鉴于1971年11月16日第71-74号关于企业社会主义管理的法令,

鉴于1975年4月29日第75-31号关于私营部门一般工作条件的法令,

鉴于1978年8月5日第78-12号关于劳动者一般地位的法律,

鉴于1981年2月21日第81-03号关于法定工作时长的法律,

鉴于1981年6月27日第81-08号关于年度休假的法律,

鉴于1982年2月27日第82-06号关于个人劳动关系的法律,

鉴于1988年1月12日第88-01号关于经济公共企业导向的法律,

鉴于1988年1月12日第88-02号关于规划的法律,

鉴于1988年1月12日第88-04号法律,该法律修改并补充了1975年9月26日第75-59号法令即《商法典》,并确定了适用于经济公共企业的特殊规则,

鉴于1988年1月12日第88-06号法律,该法律修改并补充了1986年8月19日第86-12号关于银行和信贷制度的法律,

鉴于1990年2月6日第90-02号关于预防和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以及行使罢工权的法律,

鉴于1990年2月8日第90-03号关于劳动监察的法律,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

鉴于1990年2月8日第90-04号关于解决个人劳动争议的法律,
在国民人民议会通过后,
颁布如下内容的法律:
第一编: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法律旨在规范受薪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个人和集体劳动关系。
第二条——就本法律而言,受薪劳动者是指所有在某一组织框架内,为另一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为公共或私人实体,以下称为“雇主”)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以换取报酬的人。
第三条——国防领域的文职和军事人员、治安法官、国家、省和市镇的公共机构及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和合同制人员,以及具有行政性质的公共机构的人员,由特别的立法和法规条款进行规定。
第四条——尽管有本法律的规定,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如有必要,法规所制定的特别条款将明确有关企业管理人员、航空和海上运输的船员、商船和渔船的人员、居家劳动者、记者、艺术家和演员、商务代表、精英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家政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制度。另请查阅实施文本
2008年5月10日(伊斯兰历1429年祖马达·奥乌拉月4日)第08-140号行政令,确定了有关记者的特殊劳动关系制度。(第11页)(于2008年5月11日发布在第24期官方公报)
2005年3月26日(伊斯兰历1426年舍尔邦月15日)第05-102号行政令,确定了海上运输、商业或渔业船只船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制度。(第3页)实施文本 (于2005年3月27日发布在第22期官方公报)
1997年12月8日(伊斯兰历1418年沙班月8日)第97-474号行政令,确定了居家劳动者的特殊劳动关系制度。(第16页)合并版本 (于1997年12月14日发布在第82期官方公报)
1991年12月14日第91-481号行政令,确定了为精英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在国家体育文化组织和推广机构中从事非全时工作的管理人员安排每日工作时间以及给予带薪特殊休假的方式。(第2101页)(于1991年12月22日发布在第66期官方公报)
1990年9月29日第90-290号行政令,关于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制度。(第1132页)(于1990年10月3日发布在第42期官方公报)
2015年8月11日(伊斯兰历1436年绍瓦尔月26日)第15-213号行政令,确定了有关精英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员的法定条款的实施方式。(第6页)(于2015年8月23日发布在第45期官方公报)
2013年7月23日(伊斯兰历1434年斋月14日)第13-05号关于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发展的法律。(第3页)实施文本 (于2013年7月31日发布在第39期官方公报)
第四十五条——精英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员享有以下待遇:
关于其技术准备、薪酬、学习、培训、参加公共行政部门的考试和竞赛,以及在其运动生涯期间和之后的完全职业融入的特殊措施;
根据高水平体育活动的要求,安排其参加定期评估的日程以及其教育和培训进程;
如有必要,为其准备和参加国际及世界比赛而推迟其服国民兵役;
如果其被征召服国民兵役,在兵役结束后被分配到具备适当资源的机构;
获得国外的体育培训、准备和提升奖学金,以及由相关方面承担其装备、训练和参加比赛的费用;
所有雇主(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雇主)为其安排工作时间并给予带薪特殊休假;
在进入体育活动领域的专业或专门培训机构和学校时,享有年龄和教育水平方面的特殊规定;
获得涵盖其在比赛前、比赛期间和比赛后以及从事体育活动时所面临风险的保险;
在进入、融入和晋升由负责体育事务的部长管理的部门或其他公共行政部门方面享有特殊规定,并且在从事职业活动时,可被借调到其所在的体育机构并保留薪酬;
在其运动生涯期间和之后获得医疗体育方面的保护和跟进;
获得与体育活动要求相关的恢复手段;
国家根据明确规定所提供援助的使用和监管条件的合同方式,提供财政、物资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支持;
拥有特定的身份地位。
本条的实施方式,特别是相关金额、结构、薪酬以及授予和取消的条件,以及精英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员的身份地位,由法规确定。实施文本
2015年8月11日(伊斯兰历1436年绍瓦尔月26日)第15-213号行政令,确定了有关精英运动员和高水平运动员的法定条款的实施方式。(第6页)(于2015年8月23日发布在第45期官方公报)
第二编: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劳动者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行使工会权利;
集体谈判;
参与雇主机构的事务;
社会保险和退休保障;
劳动卫生、安全和劳动医疗;
休息;
参与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解决;
行使罢工权利。
第六条——在劳动关系框架内,劳动者还享有以下权利:
获得有效的工作岗位;
其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性以及尊严受到尊重;
享有免受除基于其能力和功绩之外的任何歧视以获得工作岗位的保护;
接受职业培训和在工作中获得晋升;
定期获得应得的薪酬;
享受社会福利;
享有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所有福利。
第二章:劳动者的义务
第七条——在劳动关系方面,劳动者负有以下基本义务:
在雇主建立的工作组织框架内,尽最大能力,勤勉且尽责地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义务;
为雇主机构改善组织和提高生产力的努力做出贡献;
执行雇主指定的上级在正常行使其管理权力时所下达的指令;
遵守雇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卫生和安全措施;
接受雇主在劳动医疗或出勤管理框架内可能进行的内部和外部医疗检查;
参与雇主为改善雇主机构的运作或效率,或为改善卫生和安全状况而开展的培训、提升和再培训活动;
未经雇主同意,不得在竞争企业、客户企业或分包企业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并且不得在雇主的业务范围内与其竞争;
不得泄露与技术、工艺、制造流程、组织方式等专业相关的信息,一般而言,不得泄露雇主机构的内部文件,除非法律或其上级要求;
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编:个人劳动关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劳动关系通过书面或非书面合同建立。
无论何种情况,只要为雇主工作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关系为相关方创设了由法律、法规、集体协议或协定以及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以合同双方认为合适的形式订立。
第十条——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除非另有书面规定,劳动合同应被视为以无固定期限订立。
当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应被推定为以无固定期限确立。
第十二条——在以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以固定期限订立,可以是全职或兼职:
当劳动者被招聘来执行与不可续签的工程合同或服务合同相关的工作时;
当需要临时替代暂时缺勤的岗位任职者,且雇主有义务为其保留工作岗位时;
当雇主机构需要进行具有间断性的周期性工作时;
当存在额外的工作需求,或有季节性原因证明其合理性时。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关系的期限以及确定该期限的理由。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二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12条,补充一个第五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
当涉及到期限有限或本质上是临时性的活动或工作时。”
第三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规定,补充一条第12条之二,内容如下:
“第12条之二 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权力,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员应确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本法第12条明确列举的情形之一而订立的,并且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与招聘劳动者所从事的活动相符。”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也可以以无固定期限但兼职的形式订立,即平均工作时长低于法定工作时长,且在以下情况下:
现有工作量不足以雇佣一名全职劳动者;
在职劳动者因家庭原因或个人便利提出请求,且雇主接受。
在任何情况下,兼职工作时长不得低于法定工作时长的一半。演变情况 实施文本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四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13条,补充一个第2款,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
本条的实施方式由法规确定。”
1997年12月8日(伊斯兰历1418年沙班月8日)第97-473号行政令,关于兼职工作。(第14页)(于1997年12月14日发布在第82期官方公报)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本法其他效力的情况下,违反本法规定以固定期限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章:招聘条件和方式
第十五条——招聘所需的最低年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十六岁,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签订的学徒合同情况除外。
招聘未成年劳动者,只能在其法定监护人出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
未成年劳动者不得被雇佣从事危险、不卫生且对其健康有害或对其道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
第十六条——雇主机构必须按照法规确定的方式,为残疾人保留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任何基于年龄、性别、社会或婚姻状况、家庭关系、政治信仰、是否加入工会等,在就业、薪酬或工作条件方面确立劳动者之间任何歧视的集体协议、协定或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均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
第十八条——新招聘的劳动者可以接受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高素质的工作岗位,试用期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试用期由针对每一类劳动者或全体劳动者的集体谈判确定。勘误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从事类似工作岗位的人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如果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被确认录用,该试用期将计入其在雇主机构内的工龄计算。
第二十条——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或提前通知。
第二十一条——当没有合格的本国劳动力时,雇主可以按照现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条件招聘外国劳动者。
第三章:工作时长
第一节:法定工作时长
第二十二条——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法定工作时长确定为每周四十四(44)小时。
法定工作时长至少应分布在五(5)个工作日内。演变情况
1997年1月11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日)第97-03号法令,确定了法定工作时长。(第6页)实施文本 (于1997年1月12日发布在第3期官方公报)
第八条任何与本法令规定相悖的条款均予以废除,特别是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22至26条。
第二十三条——作为对上述第22条的例外情况,每周工作时长可以:
对于从事特别繁重、危险或在身体或精神方面有特殊限制的工作的人员,予以缩短;
对于某些存在非工作时段的工作岗位,予以延长。
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相关工作岗位的清单,并针对每个岗位明确实际工作时长缩短或延长的程度。演变情况
1997年1月11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日)第97-03号法令,确定了法定工作时长。(第6页)实施文本 (于1997年1月12日发布在第3期官方公报)
第八条任何与本法令规定相悖的条款均予以废除,特别是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22至26条。
第二十四条——在农业企业中,参考法定工作时长确定为每年2000小时,并根据地区或活动的需要分阶段安排。演变情况
1997年1月11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日)第97-03号法令,确定了法定工作时长。(第6页)实施文本 (于1997年1月12日发布在第3期官方公报)
第八条任何与本法令规定相悖的条款均予以废除,特别是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22至26条。
第二十五条——当工作时间按照连续班次制度安排时,雇主有义务安排一次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其中半小时应视为工作时间。演变情况
1997年1月11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日)第97-03号法令,确定了法定工作时长。(第6页)实施文本 (于1997年1月12日发布在第3期官方公报)
第八条任何与本法令规定相悖的条款均予以废除,特别是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22至26条。
第二十六条——每日工作时长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演变情况
1997年1月11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日)第97-03号法令,确定了法定工作时长。(第6页)实施文本 (于1997年1月12日发布在第3期官方公报)
第八条任何与本法令规定相悖的条款均予以废除,特别是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22至26条。
第二节:夜间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21点至5点之间进行的任何工作均被视为夜间工作。
夜间工作的规则和条件以及相关权利由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未满19岁的男女劳动者不得从事夜间工作。
第二十九条——雇主禁止安排女性员工从事夜间工作。
然而,当工作活动的性质和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证明有必要时,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员可以给予特别豁免。
第三节:轮班工作
第三十条——当生产或服务的需要要求时,雇主可以组织连续的工作班组或“轮班工作”。
从事轮班工作有权获得补贴。
第四节:加班
第三十一条——加班必须是出于工作的绝对必要,并且具有例外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要求任何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长之外加班,但加班时长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长的20%,但需遵守上述第26条的规定。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五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31条,补充两个段落,内容如下:
“第三十一条 ……………………………………………………………………….
然而,在以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集体协议和协定中确定的条件,对本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进行例外处理,即:
预防即将发生的事故或修复事故造成的损害;
完成因工作性质原因中断可能会造成损害的工作。
在这些情况下,必须咨询劳动者代表,并通知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员。”
第三十二条——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正常小时工资的50%。
第四章:法定休息——假期——缺勤
第一节:法定假期和休息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权每周享有一整天的休息时间。符合正常工作条件的每周正常休息日确定为星期五。
第三十四条——法定节假日和带薪节假日由法律确定。
第三十五条——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为法定休息日。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同等时长的补休,并有权根据本法规定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当经济需求或生产组织需求要求时,每周休息日可以调休或在其他日期安排。
因此,对于那些在每周休息日中断工作要么与机构或场所的活动性质不符,要么对公众有害的机构和所有其他场所,按轮休方式安排每周休息日是被允许的。
第三十八条——在零售商业机构和场所中,全部或部分员工的每周休息日由省长令确定,该命令应考虑到消费者的供应需求以及每个职业的需求,并确保各类机构和场所之间的轮换安排。
第三十九条——任何劳动者都有权享受由雇主支付薪酬的年度休假。劳动者放弃全部或部分年假的行为均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
第四十条——年度休假的权利基于在一个参考年度期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该参考年度从休假前一年的7月1日起至休假当年的6月30日止。
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参考期的起始点是招聘日期。
第四十一条——带薪年假按每月工作两天半计算,但每年工作的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个日历日。
第四十二条——在法规所划定的南部地区,应给予每年工作的劳动者额外的年假,且不得少于十(10)天。
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本条的实施方式。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六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42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第四十二条 在南部各省工作的劳动者,应给予每年工作不少于十(10)天的额外年假。
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给予该年假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带薪年假的时长时,任何相当于二十四个工作日或四周工作时间的时间段,均等同于一个月的工作时间。
对于季节性劳动者或兼职劳动者,该时间段等同于一百八十个工作小时。
第四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的任何时间段均等同于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七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44条,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 对于计算带薪年假,劳动者招聘首月中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的时间段等同于一(1)个月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对于从事特别繁重、危险,或在身体或精神方面有特殊限制的工作的劳动者,其主要假期的时长可以增加。
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本条的实施方式。
第四十六条——在确定年假时长时,以下时间段应被视为工作时间段:
实际工作的时间段;
年假时间段;
雇主给予的带薪特殊缺勤或经雇主批准的缺勤时间段;
上述条款规定的法定休息时间段;
因产假、疾病和工伤导致的缺勤时间段;
服兵役期间或被召回军队的时间段。
第四十七条——无论病假时长如何,长期病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劳动者获得超过一个月的年假。
第四十八条——因工作的迫切需要,处于休假中的劳动者可以被召回工作。
第四十九条——在年假期间,劳动关系不得被暂停或终止。
第五十条——劳动者有权在因生病而中断年假后,享受病假及相关权利。
第五十一条——年假的休假安排计划及其分段安排,由雇主在征求根据本法设立的企业委员会(若存在该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五十二条——年假补贴金额等于劳动者在年假参考年度或年假前一年所获得的总薪酬的十二分之一。演变情况 实施文本
1997年1月11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日)第97-02号法令,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5页)(于1997年1月12日发布在第3期官方公报)
第二条在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中插入第52条之二,内容如下:
“第52条之二对于那些在确定年假权利所依据的时间段内,通常不会被同一雇主机构持续雇佣的职业、行业和活动部门的劳动者,其年假补贴由一个专门基金支付。
上述雇主机构必须强制加入该基金。
上述规定的职业、行业和活动部门由法规确定。”
第三条在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中插入第52条之三,内容如下:
“第52条之三支付上述第52条之二规定的年假补贴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由雇主机构单独承担的缴款来支付。
该缴款的费率和征收方式由法规确定。”
第四条在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中插入第52条之四,内容如下:
“第52条之四本法令规定的专门基金的设立,以及其运作的条件和方式由法规确定。”
1997年2月4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6日)第97-46号行政令,确定了应向建筑、公共工程和水利部门的国家带薪年假和因恶劣天气停工基金缴纳的缴款费率,涉及带薪年假和因恶劣天气停工的情况。(第9页)(于1997年2月5日发布在第8期官方公报)
1997年2月4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6日)第97-48号行政令,确定了适用带薪年假的职业、行业和活动部门的清单。(第11页)演变情况 合并版本 (于1997年2月5日发布在第8期官方公报)
1998年6月20日(伊斯兰历1419年舍尔邦月25日)第98-212号行政令,补充了1997年2月4日(伊斯兰历1417年斋月26日)第97-48号行政令的规定,该行政令确定了适用带薪年假的职业、行业和活动部门的清单。(第16页)(于1998年6月21日发布在第45期官方公报)
第二节:缺勤
第五十三条——除非法律或法规另有明确规定,无论劳动者在等级体系中处于何种职位,在未工作的时间段内,其不得获得薪酬,但不影响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十四条——除了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缺勤情况外,劳动者在事先通知雇主并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可因以下原因享受不扣减薪酬的缺勤:
根据法律或协定规定的时长,履行与工会代表或员工代表相关的职责;
参加经雇主批准的职业或工会培训课程,并参加学术或专业考试;
遇到以下家庭事件之一时:劳动者本人结婚、劳动者子女出生、劳动者孙辈结婚、劳动者或其配偶的直系长辈、直系晚辈或一级旁系亲属去世、劳动者配偶去世。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享有三(3)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进行一次圣地朝觐。 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八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54条第1款第3段,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五十四条 …………………………………………………………………
遇到以下家庭事件之一时:劳动者本人结婚、劳动者子女出生、劳动者孙辈结婚、劳动者或其配偶的直系长辈、直系晚辈及一级旁系亲属去世、劳动者配偶去世、劳动者子女割礼,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享有三(3)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然而,在出生或死亡的情况下,相关证明可在事后提供。”
第五十五条——在产前和产后期间,女性劳动者有权根据现行法律享受产假。
她们还可以根据雇主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享受便利。
第五十六条——在雇主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下,雇主可以批准劳动者因迫切需要而请无薪特殊缺勤假。
“第56条之二——劳动者有权在其职业生涯中,为创业享有一次无薪休假。
劳动者还有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创业采用兼职工作的方式。”
“第56条之二1——为创业而休假或从事兼职工作的期限,最长定为一年。
为创业而休假或从事兼职工作的期限,在相关劳动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例外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6)个月。”
“第56条之二2——出于工作需要,雇主在征求企业委员会的意见后,若相关劳动者的缺勤可能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可决定将劳动者的创业休假开始日期或其采用兼职工作的时间最多推迟六(6)个月。”
“第56条之二3——劳动者因创业而休假,将暂停其薪酬发放,并停止享有与工龄和晋升相关的权利。
然而,相关劳动者在因创业而休假之日,保留其与工作岗位相关的既得权利。
在因创业而休假期间,劳动者继续按照法规规定的方式享有社会保险保障。”
“第56条之二4——如果劳动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其创业项目,可在创业休假或兼职工作期限结束前至少一(1)个月的时间内,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或重新获得全职工作。”
“第56条之二5——当劳动者创办了自己的企业,且在必要时未在上述第56条之二4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职申请时,在不妨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终止。”
“第56条之二6——希望创办企业的劳动者,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在公共创业和业务拓展计划框架内给予的优惠和援助。”
第五章:在职培训与晋升
第五十七条——每位雇主都有义务根据其提交给企业委员会征求意见的计划,为劳动者开展培训和提升活动。
雇主还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组织学徒培训活动,以使年轻人获得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第五十八条——每位劳动者都有义务参加雇主组织的培训课程、培训周期或培训及提升活动,以更新、深化或增加其一般知识、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
第五十九条——对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劳动者,雇主可以要求他们积极参与雇主组织的培训和提升活动。
第六十条——在获得雇主同意的前提下,报名参加职业培训或提升课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作时间的调整或特殊假期,同时保留其工作岗位。
第六十一条——晋升是对劳动者在资格等级或职业层级上提升的认可。
晋升应根据可用的工作岗位、劳动者的能力和功绩来进行。
第六章:劳动关系的变更、终止和暂停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六十二条——当法律、法规、集体协议或协定规定了比劳动合同中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则时,劳动合同应进行变更。
第六十三条——在遵守本法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条款和范围可以根据劳动者和雇主的共同意愿进行变更。
第二节:劳动关系的暂停
第六十四条——在以下法定情况下,劳动关系暂停:
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因生病或与生病类似的情况(如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情况)而休假;
履行服国民兵役的义务,以及在预备役框架内的服役或训练期间;
担任民选公职;
劳动者在被最终定罪之前被剥夺自由期间;
因纪律处分决定而暂停履行职务;
行使罢工权利;
无薪休假;
创业休假。
第六十五条——上述第64条所涉及的劳动者,在导致劳动关系暂停的时间段结束后,有权恢复其工作岗位或获得一个与原岗位薪酬相当的工作岗位。
第三节:劳动关系的终止
第六十六条——劳动关系因以下情况而终止:
劳动合同无效或被依法废除;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
辞职;
解雇;
因法律所定义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因裁员而解雇;
雇主机构的合法活动终止;
退休;
死亡。
第六十七条——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向劳动者颁发一份工作证明,注明招聘日期、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以及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时间段。
颁发工作证明并不免除雇主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六十八条——辞职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
劳动者若表示有意愿终止与雇主机构的劳动关系,应向雇主提交书面辞职信。
根据集体协议或协定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在提前通知期结束后离开其工作岗位。
第六十九条——当有经济方面的理由时,雇主可以进行裁员。
裁员是一种集体解雇措施,表现为同时进行的个别解雇,应在集体谈判后决定。任何进行了裁员的雇主,禁止在相同的工作地点招聘与裁员所涉及的职业类别相同的新员工。
第七十条——在进行裁员之前,雇主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减少解雇人数的措施,特别是:
减少工作时长;
采用本法所定义的兼职工作;
根据现行法律进行退休程序;
考虑将员工转移到雇主机构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或其他企业的可能性。若员工拒绝转移,其有权获得因裁员而产生的解雇赔偿金。
第七十一条——裁员的方式应在穷尽所有可能避免裁员的手段后确定,特别是基于每个工作岗位的工龄、经验和资格等标准。
集体协议和协定应明确所确定的所有裁员方式。
第七十二条——在雇主机构内进行个别或集体解雇时,以无固定期限被招聘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解雇赔偿金。
在享用完带薪年假权利后,解雇赔偿金按劳动者在雇主机构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五(15)个月。
该赔偿金的金额根据劳动者在过去三年工作中所获得的最有利的月平均薪酬计算。演变情况
1994年5月26日(伊斯兰历1414年祖勒希哲月15日)第94-09号立法法令,旨在保护就业和保护可能非自愿失去工作的受薪员工。(第03页)(于1994年6月1日发布在第34期官方公报)
第三十五条——所有与本立法法令相悖的条款均予以废除,特别是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72条。
第七十三条——当劳动者在雇主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下犯下严重过错时,可对其进行解雇。
内部规章制度应确定相关劳动者享有前款规定的解雇赔偿金的条件。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九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73-4条,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73-4条——如果对劳动者的解雇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或强制性的协定程序,受理案件的法庭作为一审和终审法庭,将因程序未得到遵守而撤销解雇决定,并责令雇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责令雇主向劳动者支付一笔不低于劳动者若继续工作应得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对劳动者的解雇违反了上述第73条的规定,则推定为滥用解雇权。受理案件的法庭作为一审和终审法庭,将作出裁决,要么决定让劳动者恢复在企业中的工作并保留其已获得的权益,要么在任何一方拒绝的情况下,裁定给予劳动者不低于六(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且不影响可能的损害赔偿。
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上诉。”
1991年12月21日第91-29号法律,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2167页)(于1991年12月25日发布在第68期官方公报)
第二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73条,修改如下:
“第73条——当劳动者犯下严重过错时,可进行纪律性解雇。
除了在工作期间犯下的应受刑法处罚的严重过错外,以下行为也特别被视为严重过错,并可能导致立即解雇且无辞退通知期或赔偿金: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与其职业义务相关的指令,或拒绝执行由雇主指定的上级在正常行使权力时发出的、不执行可能会损害企业利益的指令;
劳动者泄露与雇主机构的技术、工艺、制造流程、组织方式相关的专业信息或内部文件,除非得到上级授权或法律允许;
劳动者参与违反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集体和协同的停工行为;
劳动者实施暴力行为;
劳动者故意对与工作相关的建筑物、工程、机器、仪器、原材料及其他物品造成物质损害;
劳动者拒绝执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通知的征用命令;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饮酒或吸毒。”
第三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73条,补充以下第73-1、73-2、73-3、73-4、73-5、73-6条:
“第73-1条——在确定和认定劳动者所犯的严重过错时,雇主尤其应考虑过错发生的情形、过错的范围和严重程度、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劳动者在犯错之前对雇主机构财产的一贯行为表现。”
第三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73条,补充以下第73-1、73-2、73-3、73-4、73-5、73-6条:
……
“第73-2条——上述第73条规定的解雇,应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这些程序必须包括书面通知解雇决定,以及雇主对相关劳动者进行听证,在此期间,劳动者可选择一名来自雇主机构的其他劳动者陪同自己。”
第三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73条,补充以下第73-1、73-2、73-3、73-4、73-5、73-6条:
……
“第73-3条——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个别解雇行为,均推定为滥用解雇权,雇主有责任证明其并非滥用解雇权。”
第三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73条,补充以下第73-1、73-2、73-3、73-4、73-5、73-6条:
……
“第73-4条——在解雇被推定为滥用解雇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或强制性协定程序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庭提出撤销解雇决定的请求,和/或要求对所受损害进行损害赔偿,该法庭为一审和终审法庭。”
第三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73条,补充以下第73-1、73-2、73-3、73-4、73-5、73-6条:
……
“第73-5条——对于未犯严重过错的劳动者,解雇应给予其一段辞退通知期,通知期的最短时长由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
第三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73条,补充以下第73-1、73-2、73-3、73-4、73-5、73-6条:
……
“第73-6条——被解雇的劳动者在辞退通知期内,有权每天获得两小时的带薪时间(可累计),以便其寻找另一份工作。
雇主可以通过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支付一笔相当于其在相同时间段内应得的总薪酬的款项,来履行给予辞退通知期的义务。
雇主机构的活动终止并不免除其遵守辞退通知期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如果雇主机构的法律状况发生变更,在变更之日已存在的所有劳动关系,将在新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继续存在。
劳动关系的任何可能变更,只能按照本法规定的形式和条件,通过集体谈判进行。
第七章:内部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对于雇佣二十(20)名及以上劳动者的雇主机构,雇主有义务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并在实施前将其提交给企业委员会征求意见;若没有企业委员会,则提交给劳动者代表征求意见。
第七十六条——对于雇佣少于二十(20)名劳动者的雇主机构,雇主可根据活动的特殊性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这些活动的性质由法规确定。
第七十七条——内部规章制度是雇主必须制定的一份文件,其中规定了与工作技术组织、劳动卫生、劳动安全和劳动纪律相关的规则。
在劳动纪律方面,内部规章制度应确定职业过错的认定标准、相应的处罚等级以及实施程序。
第七十八条——内部规章制度中任何取消或限制劳动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或协定所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
第七十九条——上述第75条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在八(8)天内提交给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以审核其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
内部规章制度自提交给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劳动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雇主应向相关劳动者广泛宣传该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编:劳动报酬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八十条——作为提供劳动的对价,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通过该报酬,劳动者获得与工作成果成比例的工资或收入。
第八十一条——就本法而言,“工资”应包括:
由雇主机构的职业分类所确定的基本工资;
因劳动者的工龄、加班,或因特殊工作条件(特别是轮班工作、工作带来的不便和约束,包括夜间工作和地区补贴)而支付的补贴;
与工作生产率和工作成果相关的奖金。
第八十二条——“与工作成果成比例的收入”,是指按绩效支付的报酬,特别是按任务、按件、按印章(工作完成标记)和按业务量支付的报酬。
第八十三条——报销费用是因雇主对劳动者施加的特殊约束(如委派的任务、为工作使用个人车辆及类似约束)而支付的款项。
第八十四条——任何雇主都有义务确保,对于同等价值的工作,劳动者之间的报酬平等,且不得有任何歧视。
第八十五条——报酬应以货币形式明确表示,且支付方式也只能是货币形式。
第八十六条——报酬的金额以及构成报酬的所有组成部分的金额,应明确列在雇主制定的定期工资单中。
本规定不适用于费用报销。
第二章:全国最低保障工资
第八十七条——适用于各活动部门的全国最低保障工资(SNMG),在咨询最具代表性的劳动者工会协会和雇主协会后,由法令确定。
在确定全国最低保障工资时,应考虑以下方面的变化:
记录的全国平均生产率;
消费物价指数;
总体经济形势。 演变情况 实施文本
2014年12月30日(伊斯兰历1436年拉比·奥瓦尔月8日)第14-10号法律,即2015年财政法。(第2页) 实施文本 演变情况 废除 合并版本 (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在第78期官方公报)
第八十九条——经修改和补充的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87条,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87条——适用于各活动部门的全国最低保障工资(SNMG),在咨询最具代表性的劳动者工会协会和雇主协会后确定。
在确定全国最低保障工资时,应考虑以下方面的变化:
记录的全国平均生产率;
消费物价指数;
总体经济形势。
全国最低保障工资的构成要素及其金额由法令确定。” 2017年3月7日(伊斯兰历1438年祖马达·塞尼亚月8日)第17-107号行政令,确定了向税务机关传递与阿尔及利亚签订了税务信息交换协议的国家的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方式。(第4页)(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在第17期官方公报)
2016年6月2日(伊斯兰历1437年沙班月26日)第16-163号行政令,确定了名为“中小企业升级、投资支持和工业竞争力提升国家基金”的第302-124号特别拨款账户的运作方式。(第9页)实施文本 (于2016年6月8日发布在第34期官方公报)
2016年6月2日(伊斯兰历1437年沙班月26日)第16-162号行政令,确定了名为“国家水资源基金”的第302-079号特别拨款账户的运作方式。(第8页)实施文本 演变情况 合并版本 (于2016年6月8日发布在第34期官方公报)
2017年4月6日(伊斯兰历1438年拉贾卜月9日)第17-136号行政令,补充了2016年6月2日(伊斯兰历1437年沙班月26日)第16-162号行政令的规定,该行政令确定了名为“国家水资源基金”的第302-079号特别拨款账户的运作方式。(第13页)(于2017年4月9日发布在第22期官方公报)
2016年6月2日(伊斯兰历1437年沙班月26日)第16-162号行政令草案,确定了名为“国家水资源基金”的第302-079号特别拨款账户的运作方式。来源 实施文本 历史记录
2016年8月15日(伊斯兰历1437年祖勒·盖达月12日)跨部门法令,关于名为“国家水资源基金”的第302-079号特别拨款账户的监测和评估方式。(第9页)(于2017年2月5日发布在第6期官方公报,水资源与环境部)
2016年8月14日(伊斯兰历1437年祖勒·盖达月11日)跨部门法令,确定了名为“国家水资源基金”的第302-079号特别拨款账户的收入和支出分类。(第7页)(于2017年2月5日发布在第6期官方公报,水资源与环境部)
2016年4月6日(伊斯兰历1437年祖马达·塞尼亚月28日)第16-122号行政令,确定了对某些工业部门相关活动给予的银行利率减免和优惠的实施方式。(第8页)(于2016年4月10日发布在第22期官方公报)
2015年12月28日(伊斯兰历1437年拉比·奥瓦尔月16日)第15 339号行政令,确定了名为“国家艺术、技术和电影工业发展及艺术与文学促进基金”的第302-014号特别拨款账户的运作方式。(第14页)实施文本 (于2015年12月29日发布在第70期官方公报)
2015年12月28日(伊斯兰历1437年拉比·奥瓦尔月16日)第15-338号行政令,确定了房地产机构获得优惠贷款以在南部地区和高原地区购置和开发用于转售以实现自建住房的土地的条件和方式。(第14页)(于2015年12月29日发布在第70期官方公报)
2015年12月13日(伊斯兰历1437年拉比·奥瓦尔月)第15-319号行政令,确定了名为“国家能源控制及可再生能源和热电联产基金”的第302-131号特别拨款账户的运作方式。(第9页)演变情况 实施文本 合并版本 (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在第68期官方公报)
2015年7月27日(伊斯兰历1436年绍瓦尔月11日)第15-205号行政令,确定了名为“2015-2019年经济增长支持计划下公共投资运营管理基金”的第302-143号特别拨款账户的运作方式。(第15页)(于2015年7月29日发布在第41期官方公报)
2015年4月21日(伊斯兰历1436年拉贾卜月2日)第15-107号行政令,确定了名为“赡养费基金”的第302-142号特别拨款账户的运作方式。(第3页)实施文本 (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在第22期官方公报)
第九十条——经修改和补充的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87条之二的规定,予以废除。
1994年4月11日(伊斯兰历1414年绍瓦尔月30日)第94-03号立法法令,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05页)(于1994年4月13日发布在第20期官方公报)
第一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规定,补充如下第87条之二:
“第87条之二——上述第87条规定的全国最低保障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性质的补贴和奖金,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报销补贴。”
2015年2月8日(伊斯兰历1436年拉比·塞尼亚月18日)第15-59号行政令,确定了全国最低保障工资的构成要素。(第10页)演变情况 合并版本 (于2015年2月15日发布在第8期官方公报)
第三章:特权与保障
第八十八条——雇主有义务定期且在到期时,向每位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
第八十九条——报酬或预支的报酬应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进行支付,包括国库和社会保险的债权,无论劳动关系的性质、有效性和形式如何。
第九十条——雇主所欠款项中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被抵销、扣押或扣留,以免损害应得报酬的劳动者的权益。
第五编:劳动者参与
第一章:参与机构
第九十一条——在雇主机构内,劳动者的参与通过以下方式得以保障:
在每个至少有二十(20)名劳动者的独立工作场所,由员工代表来保障;
在雇主机构总部,由一个由所有员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委员会来保障。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91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第91条——在雇主机构内,劳动者的参与通过以下方式得以保障:
在每个至少有二十(20)名劳动者的独立工作场所,由员工代表来保障;
在雇主机构总部,由一个由根据以下第93条选举产生的员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委员会来保障。”
第九十二条——当在同一雇主机构内存在多个独立工作场所,每个场所的劳动者人数少于二十(20)名,但总人数等于或超过二十(20)名时,劳动者可以加入最近的工作场所,或集中起来选举他们的员工代表。
第九十三条——在同一雇主机构内,设立一个由根据本法第91、92和99条选举产生的所有员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委员会。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一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93条,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93条——在同一雇主机构内,根据本法第91和92条选举产生的员工代表,在他们当中选举出一个企业委员会,委员会的代表人数根据以下第99条规定的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规定,补充如下第93条之二:
“第93条之二——在雇主机构仅由一个独立工作场所组成的情况下,根据本法第91和99条选举产生的员工代表,行使以下第94条规定的企业委员会的特权。”
第二章:参与机构的职责
第九十四条——企业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1) 至少每季度接收雇主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
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及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
员工人数和就业结构的变化情况;
缺勤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情况;
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 监督适用的就业、劳动卫生、劳动安全以及与社会保险相关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3) 当有关劳动卫生、劳动安全和劳动医学的法律法规未得到遵守时,对雇主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
4) 在雇主实施以下相关决定之前发表意见:
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工作组织(工作标准、激励制度、工作监督、工作时间);
就业结构调整项目(缩短工作时长、重新部署和裁员);
职业培训、再培训、技能提升和学徒培训计划;
劳动合同、培训合同和学徒培训合同的范本;
雇主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
意见必须在雇主阐述理由后的十五(15)天内提出。如果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分歧,必须通知劳动监察员。
5) 管理雇主机构的社会福利事业。
当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委托给雇主时,在雇主同意后,企业委员会和雇主之间的协议应明确管理的条件、行使方式和监督方式。
6) 查阅雇主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经营账目、损益账目;
7) 定期向劳动者通报所处理的问题,但涉及制造流程、与第三方的关系或具有机密或秘密性质的问题除外。
第九十五条——当雇主机构有超过一百五十(150)名劳动者,且内部设有董事会或监事会时,企业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或成员以外指定一些管理人员,根据现行法律,代表劳动者在该董事会或监事会中任职。
第九十六条——当雇主机构由多个独立工作场所组成时,每个独立工作场所的员工代表在企业委员会的监督下,就相关工作场所行使第94条第1和3款中规定的企业委员会的特权。
第三章:参与机构的选举方式和组成
第九十七条——员工代表应根据上述第91和92条,由相关劳动者通过自由、秘密和直接的个人投票选举产生。
雇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雇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长辈、直系晚辈、旁系亲属或一级姻亲、担任具有纪律处分权力的责任岗位的劳动者以及不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劳动者,无被选举权。
员工代表应从符合选举人条件、年满二十一(21)岁且在雇主机构内工龄超过一年的已确认员工中选举产生。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三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97条,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97条——………………………………………………………………………….
对于成立不到一年的雇主机构,上述第3款规定的工龄条件不是必需的。”
第九十八条——选举方式应确保在相关工作场所和雇主机构内,不同社会职业类别的人员能够得到公平的代表。
选举的组织方式在咨询最具代表性的劳动者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后,由法规确定。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四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98条,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98条——选举分两轮进行。在第一轮选举中,员工代表的候选人由雇主机构内具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从符合上述第97条规定的参选资格标准的劳动者中提名。
如果投票人数少于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则应在不超过三十(30)天的期限内进行第二轮选举。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符合上述第97条规定的参选资格标准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选举。
如果雇主机构内没有具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员工代表的选举应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进行,同时考虑到上述第2项规定的最低投票率。
此外,选举方式还应确保在相关工作场所和雇主机构内,不同社会职业类别的人员能够得到公平的代表。
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被宣布当选。当两名或多名候选人获得相同票数时,应考虑他们在雇主机构内的工龄来进行区分。然而,如果当选候选人的工龄相同,则年龄较大者当选。
本条的实施方式,特别是与选举组织相关的方式,在咨询最具代表性的劳动者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后,由法规确定。”
第九十九条——员工代表的人数确定如下:
20至50名劳动者:1名代表;
51至150名劳动者:2名代表;
151至400名劳动者:4名代表;
401至1000名劳动者:6名代表。
超过1000名劳动者时,每增加500名劳动者,增加1名代表。
第一百条——对员工代表选举的任何争议,应在选举后的三十(30)天内提交给具有地域管辖权的社会事务法庭,该法庭应在受理后的三十(30)天内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五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100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第100条——对员工代表选举的任何争议,应在选举后的三十(30)天内提交给具有地域管辖权的法庭,该法庭应在受理后的三十(30)天内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
第一百零一条——员工代表的任期为三(3)年,员工代表的任期可由选举他们的大多数劳动者在由第102条所述的企业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召集的大会上,或应至少三分之一相关劳动者的要求组织的大会上作出决定予以解除。
如果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员工代表应由在选举中获得票数仅次于最后一名当选员工代表的劳动者接替。
第四章:运作和便利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委员会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并在其内部选举产生一个主席团,主席团至少由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组成。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六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102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第102条——当企业委员会至少由两名员工代表组成时,它应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并在其内部选举产生一个由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组成的主席团。”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主席或大多数成员的要求,必须召开会议。
这些会议的议程必须至少提前十五(15)天告知雇主。
雇主可以委派一名或多名其员工参加这些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企业委员会还应在雇主或其正式授权代表的主持下,在其主要员工的陪同下,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这些会议的议程必须至少提前三十(30)天告知企业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并且必须处理属于企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向企业委员会主席团主席提供与将要处理的问题相关的文件。
企业委员会主席团可以提议在会议议程中增加议题,但前提是提出的问题属于其职责范围,并且企业委员会主席团编制的相关文件必须在预定会议日期前至少十五(15)天送达雇主。
第一百零五条——在每个工作场所,雇主的授权代表应在其主要员工陪同下,至少每三(03)个月与相关员工代表根据上述第96条,基于预先确定的议程举行一次会议,且该议程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7)天告知员工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员工代表有权每月享有由雇主支付的十(10)小时带薪工作时间,用于履行其职责,但在其休年假期间除外。
所分配的工时额度的使用方式应由与雇主达成的协议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员工代表在获得雇主同意后,可以商定将分配给他们的工时额度累计给一名或多名代表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员工代表参加由雇主发起或应员工代表要求且雇主同意召开的会议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第106条所述的工时额度计算范围。
第一百零九条——雇主应为企业委员会和员工代表提供举行会议和开展秘书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委员会应在其职责和内部规章制度框架内组织活动,并可寻求非雇主方的专业鉴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根据上述第110条的规定,雇主机构应按照法规确定的方式分配预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员工代表在履行其职业活动时,应遵守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定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任何员工代表都不应因履行其职责所开展的活动,而受到雇主的解雇、调职或任何其他性质的纪律处分。
第六编:集体谈判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集体协议是关于一个或多个职业类别的就业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协议。它由同一雇主机构内的雇主与劳动者的工会代表签订。
它也可由一群雇主或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雇主工会组织与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者工会组织签订。
谈判各方的代表性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确定。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七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114条,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14条——集体合同是关于一个或多个职业类别的所有就业和工作条件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议是一份书面协议,其内容涉及该就业和工作条件整体中一个或多个社会职业类别的特定一个或多个方面的条件。它可以构成集体合同的附加条款。
集体合同和集体协议由同一雇主机构内的雇主与劳动者的工会代表签订。
它们也可由一群雇主或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雇主工会组织与一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劳动者工会组织签订。
谈判各方的代表性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集体合同应确定其职业和地域适用范围。
它可以涉及一个或多个社会职业类别、一个或多个雇主机构,并具有地方、区域或国家性质。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集体合同涉及多个雇主机构时,只有在这些机构的劳动者代表和雇主代表均为合同的参与方或他们共同同意加入该合同时,这些雇主机构才受合同约束。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一十七条——集体合同的签订期限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无相反规定,期限确定的集体合同在到期后,将继续作为期限不确定的合同或协议产生效力,直至相关方通过新的合同。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一十八条——雇主机构所签订或加入的不同集体合同中包含的最优惠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该机构的劳动者,但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的更优惠条款除外。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一十九条——雇主机构必须向相关劳动者群体充分宣传其作为参与方的集体合同。
应在每个独立工作场所长期向劳动者提供这些集体合同的副本。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二章:集体合同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签订的集体合同,涉及就业和工作条件,尤其可以涉及以下内容:
1) 职业分类;
2) 工作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及其分配;
3) 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4) 与工龄、加班或工作条件相关的补贴,包括地区补贴;
5) 与生产率和工作成果相关的奖金;
6) 相关劳动者类别的绩效报酬方式;
7) 费用报销;
8) 试用期和预告期;
9) 对于高约束性或存在非工作期的工作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长;
10) 特殊缺勤情况;
11) 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
12) 罢工期间的最低服务要求;
13) 工会权利的行使;
14) 合同期限以及续签、修订或终止的方式。
第三章:企业集体合同和更高级别集体合同
第一百二十一条——每个雇主机构可以制定一份企业集体合同,或成为更高级别集体合同的参与方。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二十二条——超出雇主机构范围的集体合同,只要是由在相关合同的行业、职业或地域适用范围内被认可为具有代表性的劳动者和雇主工会组织进行谈判并签订的,即被视为更高级别集体合同。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四章:集体合同谈判
第一百二十三条——应上述第114条所述一方的要求,集体合同的谈判由对等谈判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由数量相等的劳动者工会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且这些代表均由其所代表的一方正式授权。
他们的指定由谈判各方自行决定。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各方可以由三(3)至七(7)名成员代表。
对于更高级别集体合同,各方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十一(11)名成员。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二十五条——为进行集体谈判,谈判各方指定一名主席,该主席表达其所带领的代表团中多数成员的观点,并成为该代表团的发言人。
第五章:集体合同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集体合同一经签订,谈判各方或其中最为积极的一方应仅为登记之目的,将合同提交给劳动监察部门和以下法庭书记官处:
如为企业集体合同,提交至雇主机构总部所在地;
如适用范围限于一个市镇,提交至该市镇的总部;
如适用范围扩展至一个省或同一省内的多个市镇,提交至该省的总部;
对于省际、行业或全国性的集体合同,提交至阿尔及尔。 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二十七条——集体合同自完成前款规定的手续起,对所有签署或加入合同的各方具有约束力。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二十八条——受集体合同约束的各方可以采取任何旨在促使合同约定得到履行的行动,但不妨碍他们因合同被违反可能要求的赔偿。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二十九条——受集体合同约束的劳动者和雇主工会组织,可以为其成员行使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行动权利,并且也可以以其自身名义采取任何旨在促使合同约定得到履行的行动。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三十条——劳动监察员应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受理所有与合同适用相关的争议。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均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三十一条——集体合同可由签署方部分或全部废止。
然而,在集体合同登记后的十二(12)个月内不得进行废止。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三十二条——废止通知应以挂号信形式送达另一方签署方,并抄送登记该集体合同的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会将通知存档至相关法庭书记官处。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三十三条——发出废止通知后,各方有义务在三十(30)天内进行谈判,以达成新的集体合同。
在任何情况下,集体合同的废止不得影响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在新的集体合同达成之前,仍受现行规定的约束。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八条——在本法的第115、116、117、118、119、121、122、123、124、126、127、128、129、130、131、132和133条中,每次在“集体合同”一词之后添加“集体协议”一词。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劳动监察员认为某一集体合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时,应依职权将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十九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第134条,修改后内容如下:
“第134条——当劳动监察员发现某一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时,应依职权将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
第七编:无效情形
第一百三十五条——任何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均为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
然而,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得导致已完成工作应得报酬的丧失。
第一百三十六条——劳动合同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均为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依法由本法的规定所取代。
第一百三十七条——劳动合同中任何对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书面协议或协定所享有的权利作出不利变更的条款均为无效且不产生任何效力。
第八编:处罚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劳动监察员应依据劳动法律,查明并记录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于违法行为,如再次发生,罚款加倍。
若违法者在被追究行为发生前的十二(12)个月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定罪,则构成再次违法。
第一百四十条——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签订的学徒合同外,任何雇佣未达到法定年龄年轻劳动者的行为,将处以1000至2000第纳尔的罚款。
如再次发生,可判处十五(15)天至两(2)个月的监禁,且不妨碍可处以的罚款,该罚款金额可为前款规定的两倍。演变情况
2015年7月23日(伊斯兰历1436年绍瓦尔月7日)第15-01号法令,即2015年补充财政法。(第6页) 实施文本 演变 废止 合并版本(于2015年7月23日发布在第40期官方公报)
第54条——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140条和第149条的规定,修改和补充如下:
“第140条——除根据现行法律签订的学徒合同的情况外,任何雇佣未达到法定年龄年轻劳动者的行为,将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
“第149条——在不妨碍现行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任何雇主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全国最低保障工资或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工资,将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违法次数成倍增加。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2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2015年7月23日(伊斯兰历1436年绍瓦尔月7日)第15-01号法令草案,即2015年补充财政法。 来源 实施文本 历史
2015年7月23日(伊斯兰历1436年绍瓦尔月7日)第15-01号法令,即2015年补充财政法。(第6页) 实施文本 演变 废止 合并版本(于2015年7月23日发布在第40期官方公报)
2016年12月28日(伊斯兰历1438年拉比·奥瓦尔月28日)第16-14号法律,即2017年财政法。(第3页) 勘误 实施文本 合并版本(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在第77期官方公报)
2015年12月30日(伊斯兰历1437年拉比·奥瓦尔月18日)第15-18号法律,即2016年财政法。(第2页) 实施文本 演变 废止 勘误 合并版本(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在第72期官方公报)
2016年12月28日(伊斯兰历1438年拉比·奥瓦尔月28日)第16-14号法律,即2017年财政法。(第3页) 勘误 实施文本 合并版本(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在第77期官方公报)
第一百四十一条——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年轻劳动者和女性就业条件规定的行为,将处以2000至4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已查明的违法次数计算。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141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41条——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年轻劳动者和女性就业条件规定的行为,将处以10000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第一百四十二条——集体劳动合同或集体协议的签署方,若其条款内容存在如本法第17条所规定的在就业、报酬或工作条件方面对劳动者构成歧视的性质,将处以2000至5000第纳尔的罚款。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2000至10000第纳尔,并可判处三(3)天监禁,或仅执行上述两种处罚之一。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142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42条——集体合同的签署方,……(直至此处无变化)将处以100000第纳尔至200000第纳尔的罚款。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200000第纳尔至500000第纳尔,并可判处一(1)个月至三(3)个月监禁,或仅执行上述两种处罚之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每周法定工作时长、每日工作时长范围以及对年轻人和女性加班和夜班工作限制规定的行为,将对每一项已查明的违法行为处以500至1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143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43条——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每周法定工作时长规定的行为,……(直至此处无变化),将对每一项已查明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二十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规定,补充如下第143条之二:
“第143条之二——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如上述第31条所规定的加班时数违规超标的规定的行为,将处以1000至2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143条之二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43条之二——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加班时数违规超标的规定的行为,……(直至此处无变化),将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第一百四十四条——任何雇主若违反本法中关于法定休假规定的行为,将处以1000至2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144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44条——任何雇主若违反本法中关于法定休假规定的行为,将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第一百四十五条——任何违反上述第38条至第52条规定的行为,将对每一项已查明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至2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145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45条——任何违反上述第38条至第52条规定的行为,将对每一项已查明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第一百四十六条——任何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裁员的行为,在不妨碍劳动者复职权利的情况下,将处以2000至5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的第146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46条——任何进行裁员的行为……(直至此处无变化),将处以100000第纳尔至20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演变情况
1996年7月9日(伊斯兰历1417年舍尔邦月23日)第96-21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第6页)(于1996年7月10日发布在第43期官方公报)
第二十一条——上述1990年4月21日第90-11号法律的规定,补充如下第146条之二:
“第146条之二——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在本法第12条和第12条之二明确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之外使用固定期限合同规定的行为,将对每一项违法行为处以1000至2000第纳尔的罚款。”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中第147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任何违反法律中关于提交内部规章制度这一义务的规定的行为 ……………(直至此处无变化),将被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任何向劳动者支付薪酬但未向其提供与所领薪酬对应的工资单,或者遗漏在工资单上注明构成所领工资的一项或多项要素的人,将被处以500至1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违法次数成倍增加。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中第148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48条——任何向劳动者支付薪酬但未向其提供工资单的人………………………(直至此处无变化),将被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不妨碍现行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任何雇主若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保障工资或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将被处以1000至2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违法次数成倍增加。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2000至5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违法次数成倍增加。演变情况
2015年7月23日(伊斯兰历1436年绍瓦尔月7日)第15-01号法令,即2015年补充财政法。(第6页) 实施文本 演变(于2015年7月23日发布在第40期官方公报)
第54条——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中第140条和第149条的规定,修改和补充如下:
“第140条——除根据现行法律签订的学徒合同的情况外,任何雇佣未达到法定年龄年轻劳动者的行为,将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
“第149条——在不妨碍现行法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任何雇主若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国家最低保障工资或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将被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违法次数成倍增加。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2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第一百五十条——任何违反在到期时支付应得薪酬这一义务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至2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违法次数成倍增加。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2000至4000第纳尔,罚款次数按违法次数计算,并可判处一(1)个月至三(3)个月监禁,或仅执行上述两种处罚之一。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中第150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50条——任何违反支付义务的行为………(直至此处无变化)将被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罚款次数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计算,并可判处三(3)个月至六(6)个月监禁,或仅执行上述两种处罚之一。”
第一百五十一条——任何妨碍企业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妨碍其行使职责或妨碍员工代表行使职责的行为,以及任何拒绝向参与机构提供本法所认可的便利条件和资源的行为,将被处以5000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并可判处一(1)个月至三(3)个月监禁,或仅执行上述两种处罚之一。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中第151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51条——任何妨碍企业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的行为………………(直至此处无变化)将被处以100000第纳尔至200000第纳尔的罚款,并可判处一(1)个月至三(3)个月监禁,或仅执行上述两种处罚之一。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200000第纳尔至500000第纳尔,罚款金额按受影响的劳动者人数成倍增加,并可判处三(3)个月至六(6)个月监禁,或仅执行上述两种处罚之一。”
第一百五十二条——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集体合同和协议的提交、登记,以及向相关劳动者公布这些合同和协议的规定的行为,以及任何在法定期限内拒绝谈判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至4000第纳尔的罚款。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中第152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52条——任何违反本法中关于提交和登记的规定的行为……………(直至此处无变化)将被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
第一百五十三条——任何违反集体合同或协议条款的行为,等同于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并应根据本法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一百五十四条——任何违反本法第156条所述的保存特殊账簿和登记簿的规定的行为,以及在劳动监察员进行检查时未能出示这些账簿和登记簿的行为,将被处以2000至4000第纳尔的罚款。
如再次发生,罚款将提高至4000至8000第纳尔。
2017年12月27日(伊斯兰历1439年拉比·塞尼亚月8日)第17-11号法律的第99条,即2018年财政法。《阿尔及利亚官方共和报》2017年12月28日第76期,第3页。
1990年4月21日关于劳动关系的第90-11号法律中第154条的规定,修改、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154条——任何违反保存特殊账簿和登记簿的规定的行为………(直至此处无变化)将被处以10000第纳尔至20000第纳尔的罚款。
如再次发生,罚款为40000第纳尔至50000第纳尔。”
第一百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人,可以通过自愿支付一笔与本法规定的最低罚款金额相等的和解罚款,来终结针对他们提起的刑事诉讼。
支付和解罚款并不消除再次违法时违法行为的累犯性质。
相关法规将确定支付上述和解罚款的程序和方式。
第九编:最终条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为实施本法的需要,相关法规将确定所有雇主必须保存的特殊账簿和登记簿,以及其内容。
当劳动监察员提出要求时,雇主应出示上述登记簿。实施文本
1996年3月6日(伊斯兰历1416年绍瓦尔月17日)第96-98号行政法令,确定了雇主必须保存的特殊账簿和登记簿的清单及内容。(第11页)(于1996年3月13日发布在第17期官方公报)
第一百五十七条——任何与本法规定相悖的条款均予以废除,特别是1971年11月8日关于企业社会主义管理的第71-74号法令、1975年4月29日关于私营部门一般工作条件的第75-31号法令、1978年8月5日关于劳动者一般地位的第78-12号法律的第1至179条和第199至216条、1981年2月21日确定法定工作时长的第81-03号法律、1981年6月27日关于年度休假的第81-08号法律、1982年2月27日关于个人劳动关系的第82-06号法律,以及为实施这些法律而制定的所有法规文本。
然而,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在本法颁布之日已订立的劳动关系,除非其条款与本法相悖,否则将继续完全有效。
对这些劳动关系的修改应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将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1990年4月21日订于阿尔及尔。

    沙德利·本杰迪德。

img

 

新闻留言

* 您的昵称:

不能为空

* 您的留言:

不能为空

相关新闻